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0107民初351号
原告: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鞋
都南一路9号3栋9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鞋
都南路77号(**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刘旭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腾越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司诉称,2016年5月,**公司与腾越公司签订《成
都腾越“八楼MOKAI”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将成都腾越“八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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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KAI”装修工程承包给**装饰施工。工期20日,总价24万元
(本合同为总价包干,不做竣工结算)。工程款分三次支付:工程
进场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至
合同价的85%;甲方确认验收整改完成并符合工程要求后7日内支
付至合同价的95%;工程质1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工程
款。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义务,工程竣工后交付腾
越公司并投入使用,但腾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公司多
次催告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腾越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24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
至2020年6月10日为38518.0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公司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四
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万元;
二、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应另
行向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499.35元;
三、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四川**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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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