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0107民初351号 原告: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鞋 都南一路9号3栋9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鞋 都南路77号(**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刘旭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腾越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司诉称,2016年5月,**公司与腾越公司签订《成 都腾越“八楼MOKAI”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将成都腾越“八楼 2 MOKAI”装修工程承包给**装饰施工。工期20日,总价24万元 (本合同为总价包干,不做竣工结算)。工程款分三次支付:工程 进场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至 合同价的85%;甲方确认验收整改完成并符合工程要求后7日内支 付至合同价的95%;工程质1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工程 款。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义务,工程竣工后交付腾 越公司并投入使用,但腾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公司多 次催告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腾越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24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 至2020年6月10日为38518.0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公司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四 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万元; 二、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应另 行向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499.35元; 三、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四川**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3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