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民监4号
原审原告: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综合楼5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1202G。
法定代表人:李俸吉,总经理。
原审被告:阆中市首批自然人合伙建房合作会。
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马驰街天籁之音9号。
组织机构代码:55823770-1。
法定代表人:蒲永连,书记。
原审原告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阆中市首批自然人合伙建房合作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8)川138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谢华强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秦 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汶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