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执29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俸吉,经理。
被执行人:阆中市首批自然人合伙建房合作会。
法定代表人:蒲永连,主任。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381执29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剑平
审判员 邓 鹏
审判员 郑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