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81财保99号
申请人: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综合楼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1202G。
法定代表人:李俸吉。
被申请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新华大道金辉广场1幢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29792567Q。
法定代表人:匡纯国。
申请人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以(2020)川1381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账户(账号为23×××62)上的存款2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账户(账号为23×××62)上的存款28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账户(账号为23×××62)上的存款2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开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