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81财保94号
申请人: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综合楼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1202G。
法定代表人:李俸吉。
被申请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新华大道金辉广场1幢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29792567Q。
法定代表人:匡纯国。
申请人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账户(账号为23×××62)上的存款28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账户(账号为23×××62)上的存款2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开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郑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