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81财保2号
申请人: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综合楼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1202G。
法定代表人:李俸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展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汉王祠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323387967F。
法定代表人:王仕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展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汉王祠路“阆中市小微企业孵化园”项目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阆中市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1536.48平方米)、商业6号楼1-1号(面积为2110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2-1号(面积为2340.47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4-1号(面积为2343.70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5-1号(面积为2343.7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1-2号(面积为282.83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展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汉王祠路“阆中市小微企业孵化园”项目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阆中市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1536.48平方米)、商业6号楼1-1号(面积为2110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2-1号(面积为2340.47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4-1号(面积为2343.70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5-1号(面积为2343.7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1-2号(面积为282.83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开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丁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