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81财保108号
申请人: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综合楼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1202G。
法定代表人:李俸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展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汉王祠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323387967F。
法定代表人:王仕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以(2020)川138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展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汉王祠路“阆中市项目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阆中市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1536.48平方米)、商业6号楼1-1号(面积为2110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2-1号(面积为2340.47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4-1号(面积为2343.70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5-1号(面积为2343.7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1-2号(面积为282.83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现申请人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展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汉王祠路“阆中市项目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阆中市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1536.48平方米)、商业6号楼1-1号(面积为2110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2-1号(面积为2340.47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4-1号(面积为2343.70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5-1号(面积为2343.7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1-2号(面积为282.83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展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汉王祠路“阆中市项目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阆中市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1536.48平方米)、商业6号楼1-1号(面积为2110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2-1号(面积为2340.47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4-1号(面积为2343.70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5-1号(面积为2343.7平方米)房屋、商业6号楼1-2号(面积为282.83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开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赵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