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42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13楼2号。

法定代表人:孟正社,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528弄1118号-929。

法定代表人:乐学忠,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终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3112.44元及利息,执行费1013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无大额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