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6民初8914号
原告: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13楼2号。
法定代表人:孟正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军,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528弄1118号-929。
法定代表人:乐学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雄,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晨公司)与被告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军、被告盛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约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201,699.6元;2.判令盛约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质保金)的资金占用利息5,459.34元(自质保期一年期满之日,即2019年11月19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6月30日至结清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等案件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盛约公司承担。庭审中,正晨公司调整第2项诉讼请求为: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11月20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正晨公司与盛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正晨公司承接盛约公司发包的“成都瑞安上影国际影城建筑装饰工程”。因盛约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故正晨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川0106民初76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4,033,992元,盛约公司应向正晨公司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因该案庭审时质保期未届满,故未对5%质保金201,699.6元进行处理。现质保期已于2019年11月19日届满,盛约公司未退还质保金。
盛约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未竣工,不应起算质保期;2.正晨公司未履行质保责任,盛约公司自行对装修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共花费44,156元,应从质保金中扣除;因装修工程存在问题导致影院漏水,造成盛约公司营运损失37,300元,也应从质保金中扣除;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前正晨公司应先提供发票,在正晨公司提交发票前盛约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4.装修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保证金不计利息,正晨公司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正晨公司(承包人)与盛约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正晨公司承包盛约公司“成都瑞安上影国际影城建筑装饰工程”,总建筑面积3155平方米,承包范围为装饰工程,强、弱电工程,空调工程;2.合同价款4,033,992元,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3.(专用条款26.2条)盛约公司所有工程款项支付前,正晨公司须提前将该笔款项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盛约公司;4.(专用条款26.3条)质保金的返还,详见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
《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装饰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等项目;2.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装修工程为1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1年;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正晨公司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正晨公司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盛约公司可以委托他人修理;4.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审定造价的5%,本工程竣工后,无质量问题,一年质保期满后,剩余5%质保金给予返还,不计利息。
合同签订后,正晨公司对约定工程进行了施工,现已交付盛约公司使用。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案涉工程的质保金为201,699.6元。
另查明,因盛约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正晨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已经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根据(2020)川01民终7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19日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2020)川01民终7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正晨公司与盛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内容,案涉工程保修期为1年,结合(2020)川01民终7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19日验收合格,故案涉工程保修期已于2019年11月19日届满。盛约公司抗辩工程未竣工、不应起算质保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盛约公司抗辩因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营运损失应从质保金中扣除,正晨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按照《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正晨公司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盛约公司可委托他人修理。庭审中,盛约公司提交的《商户装修验收意见表》、《关于近期工作沟通函》、《装修施工违章整改通知书》等证据,均系案外人出具,不能证明盛约公司已向正晨公司发出保修通知,盛约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已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另,盛约公司提交的记账凭证、临时工工资表、付款流程申请等,不足以证明系支付案涉工程的维修费用;盛约公司主张因装修工程漏水产生的营运损失,仅有微信截图,不能证明该损失已实际产生,也不能证明漏水系因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引起。故对盛约投资公司前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盛约公司抗辩正晨公司提供发票前,其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意见。因开具发票是合同附随义务,盛约公司支付工程款系合同主要义务,且合同中仅约定正晨公司应提前提交增值税发票,并未约定盛约公司有权不支付工程款,盛约公司该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质保金金额为201,699.6元,本院予以确认;正晨公司要求盛约公司支付质保金201,699.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正晨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案涉工程质保期于2019年11月19日届满后,盛约公司未及时向正晨公司支付质保金,给正晨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盛约公司支付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正晨公司超出此部分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01,699.6元;
二、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201,699.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4元,由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利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