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盛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6民初7628号

原告: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13楼2号。

法定代表人:孟正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军,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528弄1118号-929。

法定代表人:乐学忠,董事长。

被告:成都盛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四段89号A栋4-6层A401、A501、A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晨装饰公司”)与被告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约投资公司”)、成都盛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影影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晨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正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军,被告盛约投资公司、盛影影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杨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晨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约投资公司、盛影影视公司向正晨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482,151元(不含质保金)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6月26日为10,486.78元);2.判令盛约投资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5万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盛约投资公司、盛影影视公司承担。庭审中,正晨装饰公司减少第1项诉讼请求的工程款金额为482,051.4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正晨装饰公司与盛约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正晨装饰公司承接盛约投资公司发包的“成都瑞安上影国际影城建筑装饰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4,033,992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增项金额为235,840元,合计产值4,109,245元。正晨装饰公司按约完成了装修工程,盛约投资公司在2018年9月26日将工程投入经营使用。2018年12月20日,正晨装饰公司向盛约投资公司邮寄了全套《竣工结算资料》。盛约投资公司未作回复,拒绝与正晨装饰公司沟通,且拒付工程款。截止起诉之日,盛约投资公司仍有482,151元工程款和35万元履约保证金未支付给正晨装饰公司。另,盛影影视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刘军。刘军参与了案涉工程的磋商与沟通,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在多处签证文件上签字,且案涉工程由盛影影视公司实际管理运营使用,部分工程款也由盛影影视公司支付。盛约投资公司与盛影影视公司管理人员及财务高度混同,刘军的行为同时代表盛约投资公司和盛影影视公司。据此,盛约投资公司和盛影影视公司对正晨装饰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盛约投资公司、盛影影视公司共同辩称:1.正晨装饰公司要求盛约投资公司、盛影影视公司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首先,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次月5日前付至总价款的95%。因正晨装饰公司未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案涉项目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其次,按照合同约定,盛约投资公司付款前,正晨装饰公司须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盛约投资公司。因正晨装饰公司未先履行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盛约投资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2.关于工程款金额。正晨装饰公司未按《招标总价》清单内容进行施工的分项内容合计528,741.64元,该部分款项应予扣减;施工期间的水电费应予扣减;支付工程款时应预留5%的质保金;正晨装饰公司主张的增项235,840元需根据增项变更单进行确认和核算。3.盛影影视公司作为盛约投资公司在成都“瑞安城中汇”的执行单位,与正晨装饰公司、王彪签署了《三方协议》,明确正晨装饰公司存在非法转包的违约行为,同时约定若出现工人闹事情况,视为正晨装饰公司违约,盛影影视公司有权扣押全部担保押金作为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工人多次闹事,正晨装饰公司支付的35万元履约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正晨装饰公司(承包人)与盛约投资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正晨装饰公司承包盛约投资公司“成都瑞安上影国际影城建筑装饰工程”,总建筑面积3155平方米,承包范围为装饰工程,强、弱电工程,空调工程;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0天,开工日期以开工邮件为准;3.合同价款4,033,992元,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4.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签订合同后,施工范围内完成空调、弱电管道及线路铺设工程验收后,经正晨装饰公司申请,盛约投资公司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40%;施工范围内所有面层材料已订货并加工完成,且百分之五十已进场,经正晨装饰公司申请,盛约投资公司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75%;工程竣工7日内向正晨装饰公司付至合同价的85%,验收合格后,经正晨装饰公司申请上报结算资料,盛约投资公司审核后,次月5日前付至合同价的95%,5%留作质保金,质保金的返还见《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5.盛约投资公司所有工程款项支付前,正晨装饰公司须提前将该笔款项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盛约投资公司;6.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正晨装饰公司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盛约投资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质监站返还验收资料后15日内,正晨装饰公司向盛约投资公司提交竣工图及资料一式两份;7.《通用条款》第32.3条约定:盛约投资公司收到正晨装饰公司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8.竣工结算执行《通用条款》第33条,盛约投资公司收到竣工结算书后提出审核意见的时间为7天以内;9.《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盛约投资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8天起按正晨装饰公司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0.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由使用单位承担,此费用由盛约投资公司先行缴纳,从正晨装饰公司最终工程款中扣除;11.为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本合同签约后当日,正晨装饰公司向盛约投资公司支付35万元作为项目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月5日前,连同第四笔工程款一并支付。

正晨装饰公司与盛约投资公司签订《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1年。

合同签订后,正晨装饰公司向盛约投资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5万元,且对上述约定工程进行了施工。

另查明,正晨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正社与盛约投资公司工作人员人李莉通过微信方式于2018年11月23日前,就工程结算、竣工资料报送、款项支付、施工工人纠纷等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期间,孟正社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微信方式向李莉发出竣工结算资料,李莉提出其竣工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

庭审中,盛约投资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并认可正晨装饰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凭证,计3,425,494元;盛约投资公司另外还提交了两份向正晨装饰公司的转款凭证(2018年8月29日、2018年9月6日),金额为27,324元。正晨装饰公司提出前述两笔转款系支付的案涉工程设计费。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微信聊天记录、转款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正晨装饰公司与盛约投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装修工程总价系“固定价”4,033,992元,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固定价款包含的风险,并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盛约投资公司抗辩正晨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应扣减相应工程款的意见,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工程价款应认定为4,033,992元。结合盛约投资公司在正晨装饰公司自认已收工程款3,425,494元的基础上,另提交了两份转款凭证(金额为27,324元),因正晨装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抗辩所收款项为设计费的事实,本院对于盛约投资公司主张该款系支付案涉工程款的意见予以采纳,即盛约投资公司已向正晨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3,452,818元;扣除5%的质保金(4,033,992元×5%)201,699.6元,盛约投资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379,474.4元,正晨装饰公司超出此部分的工程款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盛约投资公司认为正晨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意见。因开具发票是合同附随义务,盛约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系合同主义务,且合同中仅约定正晨装饰公司应提前提交增值税发票,并未约定盛约投资公司有权不支付工程款,盛约投资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经盛约投资公司审核,次月5日前应支付至工程款的95%。盛约投资公司职员李莉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微信方式收到正晨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正社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盛约投资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明确意见,且案涉工程已实际使用,能够认定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19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盛约投资公司已构成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正晨装饰公司主张利息从2018年12月28日计算的诉求,以及合同约定次月5日前支付的内容,本院判定盛约投资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79,474.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前述工程款付清之日。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盛约投资公司应在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同时,一并退还履约保证金。正晨装饰公司主张盛约投资公司退还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盛约投资公司抗辩正晨装饰公司工人闹事已构成违约、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意见,因无充分证据证明闹事者系正晨装饰公司的工人,也无证据证明正晨装饰公司指使工人到案涉工地闹事的事实,故对盛约投资公司的前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正晨装饰公司主张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诉求,本院就盛约投资公司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判定为,以3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前述保证金退还之日。

另,关于正晨装饰公司主张盛影影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正晨装饰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盛影影视公司与盛约投资公司财务混同,仅以盛影影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参与合同处理、盛影影视公司代付款项为依据,要求盛影影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9,474.4元,并支付利息(以379,474.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前述工程款付清之日);

二、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前述保证金退还之日);

三、驳回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0元,减半收取计6,170元,由上海盛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兴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