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7746号
原告:广东省光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夏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文锋,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翠欣,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孟正社。
原告广东省光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广东省光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省光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光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计1051元,由原告广东省光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省光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1元)。
审判员 何文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石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