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海之盛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3345号
原告:成都海之盛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海之盛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海之盛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海之盛煌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海之盛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成都海之盛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