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正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财保888号
申请人四川正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25号新2栋2单元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5394307R。
法定代表人朱兰英。
委托代理人雷小会,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家桂,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金融中心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四川正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正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26134.3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1)渝仲字第1175号函将申请人四川正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正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四川正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予以立案执行。
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4151元已由申请人四川正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王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