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0585号之二
原告:四川建科纽维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万和中心3栋9层903室。
法定代表人:范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全,四川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25号新2栋2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朱兰英
本院在审理四川建科纽维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四川正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科纽维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18元,由四川建科纽维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宇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