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5853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幢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钟正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间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