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23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纪林,男,汉族,生于***年8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9月16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福欢,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7)川0723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给付工程款3927684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义务的能力,经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滨江东路上段88号“锦绣江城”4幢1-2-3(盐房权证00××88)建筑面积409.22㎡、4幢1-2-4(盐房权证00××86)建筑面积274.05㎡房产以总价560***14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并由申请执行人代为偿还盐亭工商银行贷款106万元,并代被执行人缴纳上述房屋的过户税费。同时申请执行人将该债权转让给***所有,其权利由***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滨江东路上段88号“锦绣江城”4幢1-2-3(盐房权证00××88)、4幢1-2-4(盐房权证00××86)作价560***1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应付工程款。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机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任格
人民审判员哈敏
人民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顾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