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港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港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梓潼县黎雅初级中学校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5民初441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7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建工。
被告:四川中港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联波。
被告:梓潼县黎雅初级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224512456644。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0年10月1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系学校职工。
被告:***,男,生于1981年3月13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在向被告四川中港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四川中港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地址无该公司,且无法联系,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白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