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宏锐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4民初3029号
原告:成都宏锐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张家碾路296-3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2单元14楼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宏锐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宏锐公用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宏锐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6元,由成都宏锐公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