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城***钢管租赁站、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5322号 原告:西宁城***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2**14楼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宁城***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宁城***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宁城***钢管租赁站以与被告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计2087元,由原告西宁城***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杨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