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7480号 原告:***,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2**14楼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旺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00号盐庄小区13栋5-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九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九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旺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九家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为节约诉讼成本及司法资源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2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8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薛 锐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