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5民初179号
原告:西充县鑫盛钢管扣件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黄家湾村5社12号。
经营者:***。
被告: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15号。
法定代表人:罗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8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鑫盛钢管扣件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充县鑫盛钢管扣件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充县鑫盛钢管扣件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西充县鑫盛钢管扣件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