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4民初5875号之一
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民生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宝光山村二社。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一号“春风大厦”12楼1205号。
法定代表人:包文君。
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民生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嘉陵区民生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民生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号帐户(账号为0511××××1584)的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小兵、***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房(南房权证高字第0××3号、建筑面积105.35m2)壹套中价值130000元的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