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4民初5875号
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民生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宝光山村二社。
经营者:*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一号春风大厦12楼1205号。
法定代表人:包文君。
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民生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民生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小兵、***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愿意在保全金额13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民生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号帐户(账号为0511××××1584)的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二、查封已备案登记在申请人*小兵、***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房(南房权证主同字第0××3号、建筑面积105.35m2)壹套中价值130000元的份额。查封期限为壹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移、变卖、毁损、赠与等处分行为。
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