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4民初5873号之一
申请人:*小兵,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一号“春风大厦”12楼1205号。
法定代表人:包文君。
原告*小兵与被告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小兵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号帐户(账号为0511××××1584)的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小兵、***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房(南房权证高字第0××3号、建筑面积105.35m2)壹套中价值350000元的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