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小兵、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4民初5873号
申请人:*小兵,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一号春风大厦12楼1205号。
法定代表人:包文君。
原告*小兵与被告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小兵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小兵及案外人***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愿意在保全金额35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小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仲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号帐户(账号为0511××××1584)的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二、查封已备案登记在申请人*小兵、***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房(南房权证高字第0××3号、建筑面积105.35m2)壹套中价值350000元的份额。查封期限为壹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移、变卖、毁损、赠与等处分行为。
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