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3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审被告: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115号、117号、117号附1号-4号白塔人家1幢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川1303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罗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