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21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建设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115号、117号、117号附1号-附4号白塔人家1幢1层。
法定代表人:***。
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2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