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3民初1077号
原告: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附**-附**白塔人家****。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8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1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代理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充市,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河东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按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蒋传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钟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