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0121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建设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0246Y。
法定代表人王彦全,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白塔人家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张涛
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井劳监处理字第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拖欠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款1043047.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6)井劳监处理字第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被执行人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6)井劳监处理字第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振海
审判员 高菊平
审判员 王建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