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3执异10号
案外人: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川1303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在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应领取的工程款40万元,案外人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冻结上述工程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异议称:《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群教活动民生工程”整治施工承包合同》系我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签订,***只是签订该项目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该工程系我公司承建,工程款应属我公司所有,不是***的个人财产。法院冻结40万元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解除对该工程款的冻结。
案外人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异议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与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群教活动民生工程”整治施工承包合同》一份,旨在证明该工程款应由其公司享有。
本院查明:2014年,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在“群教活动民生工程”中,与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河东街、白塔路、临溪街、民生街、民欣街、民安街、兴市街、鹤鸣路、永荣街等整治工程分别签订了《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群教活动民生工程”整治施工承包合同》,***在合同的“乙方代表”处签字。2014年12月25日,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所涉项目的工程款进行了汇总、核定,并在“政协委员进社区及群教活动解决民生问题项目核查汇总表”上签字、盖章。其中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群教活动民生工程”整治施工承包合同》所涉及的永荣街46号、附2号(公安小区3区)、政法大楼宿舍工程款核定金额为190845元。
2017年6月20日,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会计罗涛在向本院的调查笔录中证实,***是挂靠在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建“群教活动民生工程”,工程款是直接开支票付给***。
2019年3月25日,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钟国全在本院的调查中证实,2014年的“群教活动民生工程”是***借用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工程款是***结算的。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川1303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在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应领取的工程款40万元。执行中,本院一直联系不上***,查找不到其下落。
本院认为: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交的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群教活动民生工程”整治施工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工程款只有190845元,但“群教活动民生工程”实际涉及的工程项目及工程款众多,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凭一份合同,亦未提交具体施工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冻结的40万元工程款应属其所有,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田仕珍
人民陪审员 刘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龙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