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3财保1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12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应收工程款1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第三人赵某、胡某夫妻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号)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本人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宝支行账号62×××42存款415796元存款予以担保、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金宝镇支行账号62×××92存款95000元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卓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应收工程款140万元予以冻结。
二、申请人所提供第三人赵成、***夫妻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号)予以查封。
三、对申请人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宝支行账号62×××42存款415796元存款予以冻结。
四、对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金宝镇支行账号62×××92存款95000元予以冻结。
上述债权、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依法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