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1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皖北农资经营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中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4517Q。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04988547E。
法定代表人:孙宏富,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皖北农资经营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8元、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皖北农资经营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强
审 判 员 赵 路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崔玉凤
书 记 员 朱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