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黄山市锦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黄山经济开发区祁门路蕉充村委会综合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0MJP78。
法定代表人:汤秋华
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04988547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埇桥,住埇桥区iv>
被执行人:孙营营,男,1985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址,住住址同上iv>
本院在执行××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营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302民初1310号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营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锦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营营名下的财产信息:
1、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营营名下网络银行、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网络银行内有零星存款,其他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对可冻结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账户内零星存款进行扣划。
2、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营营名下无其他无纠纷财产信息。
三、现本案件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营营在桥区××村棚户区改造房一事,红旗村村民因购买房产情况提出异议,现本案件已移交审监庭审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锦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营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锦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302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浩
审判员 祝干干
审判员 孙建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