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2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宿州市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04988547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车辆、暂无其他财产。

3、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州市北杨寨乡大王村新区A区9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11354)予以轮候查封。

4、本院已将被执行***、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申请执行人***应受偿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未受偿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终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杨东初

书记员雷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