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2608号
原告:扶沟县德意工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城关镇交通路北侧工行家属院三单元一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402WM3X0。
法定代表人:李翠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见,周口市扶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正大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1403A。
法定代表人:丁贤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德意工程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扶沟县德意工程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扶沟县德意工程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娜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银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