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保235号
申请人:铜陵绿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汇丰大厦七楼。
被申请人:古爱群,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被申请人:肖志龙,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陆朝斌,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市。
被申请人:郭红,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市。
申请人铜陵绿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古爱群、肖志龙、陆朝斌、郭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皖0705民初272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郭红名下位于铜陵市铜官区××城××、××号房屋一套。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绿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郭红名下位于铜陵市铜官区××城××、××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