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4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铜陵绿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汇丰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2086XP。
法定代表人:徐菁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绿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绿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恢4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爱平
审判员 陈金灿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