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瑞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334号
原告铜陵瑞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瑞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瑞宏园林工程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瑞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5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瑞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