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1410号
被执行人:芜湖国苑苗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国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芜湖国苑苗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国苑苗木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渝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