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1410号之一
被执行人:芜湖国苑苗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国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芜湖国苑苗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国苑苗木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渝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