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辽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双辽市国土资源局与双辽市辽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吉0382行审170号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双辽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辽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双辽市辽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双辽市。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国土资执罚[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双辽市辽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双辽市永加乡望杏村占用建设用地建设203线搅拌站,占地面积49986.67平方米,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占地。提出处理对双辽市辽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双国土资执罚[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双辽市辽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依法履行用地手续的行政处罚。双辽市辽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按处罚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现双辽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双辽市辽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双国土资执罚[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双国土资执罚[2018]17行政处罚决定。由双辽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行部门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聂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