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82民初875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双辽市。
原告***,男,汉族,1956年11月7日出生,住双辽市。
原告路东,男,汉族,1958年2月3日出生,住双辽市。
原告赵永刚,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双辽市。
原告王慧香,女,汉族,1965年11月17日出生,住双辽市。
原告丁亚军,女,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李艳杰,女,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双辽市。
原告徐淑珍,女,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住双辽市。
原告毕凯,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双辽市。
原告常玉玲,女,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双辽市。
原告赵丽杰,女,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双辽市。
原告任晓华,女,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双辽市。
原告***,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双辽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系吉林北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双辽市辽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岐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2786813547Y
地址:双辽市辽河路147号
委托代理人李一,系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路东、赵永刚、王慧香、丁亚军、李艳杰、徐淑珍、毕凯、常玉玲、赵丽杰、任晓华、***与被告双辽市辽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路东、赵永刚、王慧香、丁亚军、李艳杰、徐淑珍、毕凯、常玉玲、赵丽杰、任晓华、***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东、赵永刚、王慧香、丁亚军、李艳杰、徐淑珍、毕凯、常玉玲、赵丽杰、任晓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路东、赵永刚、王慧香、丁亚军、李艳杰、徐淑珍、毕凯、常玉玲、赵丽杰、任晓华、***负担。
审判员 姜世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