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124号
申请人:芜湖天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清水三阳城市花园别墅A座103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73879106。
法定代表人:倪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永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03DD9G。
法定代表人:林修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天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天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芜湖天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6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大青山野生动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芜湖天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