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1民初8号之一
申请人:芜湖天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清水三阳城市。
法定代表人: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根据申请人芜湖天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皖0321财保2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怀远桥口支行(账号:12×××11)、中国银行怀远支行(账号:17×××44)、中国建设银行怀远建行营业部(账号:34×××06)的存款共400万元。2018年4月12日,申请人芜湖天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该案已调解结案,根据调解书的约定,被告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部分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仅对中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怀远建行营业部,账号为34×××06的账户在153××68.86元范围进行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中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怀远建行营业部账号为34×××06的账户存款360000元的冻结(冻结存款数额变更为1535868.8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提示: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