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宣中执字第00350-2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坝乡林场,组织机构代码66791440-9。
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296270-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3日委托安徽金秋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路翡翠城·檀溪园24幢101、102号在建房产予以拍卖。同月29日,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分别以193.63万元最高价竞得景德路翡翠城·檀溪园24幢101号、165.2375万元竞得景德路翡翠城·檀溪园24幢102号在建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该登记备案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路翡翠城·檀溪园24幢101、102号在建房产归买受人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自本裁定送达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时起财产权转移。
二、买受人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