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宣中执字第00350-3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坝乡林场,组织机构代码66791440-9。
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296270-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9日裁定登记备案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路翡翠城·檀溪园24幢101、102号在建房产以358.8675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新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宣城仲裁委宣仲案字(2015)第2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