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道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道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天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6财保29号

申请人: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幸福里小区1幢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8418812XQ。

法定代表人:郑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弘,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天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文鑫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733390480R。

法定代表人:曾珊。

申请人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天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宜宾市珙县××镇××街【珙县国(2007)第0657号】土地;对被申请人宜宾天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宜宾市珙县××镇××街、XX街的在建工程“蜀南商业苑”项目(施工许可证编号:××)1#楼地上建筑、1#楼地下室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号为1263259390123954××××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宜宾天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宜宾市珙县××镇××街(土地证号:(07)0657)的土地,查封价值以4300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宜宾天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可管理使用,但在限额范围内不得变卖、毁损、转移或设定抵押等;

二、查封被申请人宜宾天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宜宾市珙县××镇××街、XX街的在建工程“蜀南商业苑”项目(施工许可证编号:××)1#楼地上建筑(共17层,建筑面积16298.97平方米),1#楼地下室(建筑面积1567.8平方米)。查封价值以4300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宜宾天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可管理使用,但在限额范围内不得变卖、毁损、转移或设定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孟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