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道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道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5648号
申请人: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8418812XQ,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幸福里小区1幢2楼1号。
法定代表人:郑雯。
被申请人: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56767602Y,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树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盛凌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7690.92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7690.92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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