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5648号之二
申请人: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8418812XQ,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幸福里小区1幢2楼1号。
法定代表人:郑雯。
被申请人: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56767602Y,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树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宜宾盛凌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申请,裁定“冻结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7690.92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双方已达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的债权人宜宾盛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的债权人宜宾盛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7690.92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