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10016号
原告: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8418812XQ,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幸福里小区1幢2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85840980T,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综合楼1层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可以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婷